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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相助办学条例》

宣布日期:2007/4/10 17:52: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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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相助办学条例》 日期:2005年2月8日 -----------------------------------------------------------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宣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相助办学运动,增强教育对外交流与相助,增进教育事业的生长,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相助办学者)在中国境内相助举行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工具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相助办学机构)的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相助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相助办学实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治理、增进生长的目的。 国家勉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相助办学。 国家勉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相助办学,勉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 着名的高等教育机构相助办学。 第四条 中外相助办学者、中外相助办学机构的正当权益,受中国执法;。 中外相助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划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运动。 第五条 中外相助办学必需遵守中国执法,贯彻中国的教育目的,切合中国的公共品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清静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相助办学应当切合中国教育事业生长的需要,包管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作育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种种人才。 第六条 中外相助办学者可以相助举行各级种种教育机构。可是,不得举行实验义务教育和实验军事、警员、政治等特殊性子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职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助办学运动。 中外相助办学机构不得举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运动。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认真天下中外相助办学事情的统筹妄想、综合协协调宏观治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劳动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分在国务院划定的职责规模内认真有关的中外相助办学事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内中外相助办学事情的统筹妄想、综合协协调宏观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劳动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分在其职责规模内认真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相助办学事情。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相助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中外相助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工业作为办学投入。中外相助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凌驾各自投入的1/3。可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劳动行政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约请前来中国相助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凌驾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 中外相助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执法和有关行政规则划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可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验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验高等教育的中外相助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中外相助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行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验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相助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审批;申请设立实验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相助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验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相助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审批。申请设立实验职业手艺培训的中外相助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相助办学机构,分为准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办法。可是,具备办学条件,抵达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四条 申请准备设立中外相助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相助办学者、拟设立中外相助办学机构的名称、作育目的、办学规模、办学条理、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治理体制、经费筹措与治理使用等; (二)相助协议,内容应当包括:相助限期、争议解决步伐等; (三)资产泉源、资金数额及有用证实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子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治理步伐及相关有用证实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相助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实。 第十五条 申请准备设立中外相助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批准的,发给准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批准准备设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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